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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升级!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物控制要求提高

发布时间:2022-07-04人气:50
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相关规定,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、改善人类生活环境,结合黑龙江省油田所处地区自然环境条件、环境质量要求及含油污泥处置技术水平,日前,黑龙江省印发《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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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《要求》是在黑龙江省此前印发的《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》(DB23/T1413—2010)基础之上修订而成,并替代原标准。

与DB23/T 1413-2010 相比,调整了适用范围,重新规定了“油田含油污泥”的概念,增加了样品采样、制样和保存的执行标准和监测项目检测的执行标准。

油田含油污泥,是指石油天然气(包括页岩气和页岩油)勘探、开采、集输、废水(液)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油、水与土壤混合形成的泥砂、罐底泥等混合物以及在钻井过程中使用油基泥浆产生的油基岩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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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泥渣利用污染物控制限值

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更新了“油田含油污泥石油类污染控制限值”。原标准中规定“处理后的含油污泥用于铺设油田井场和通井路时石油类含量≤2%”,“用于农用时石油类含量≤3‰”。

而在新的标准中规定,“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泥渣中石油类含量≤3‰”,取消了用途类型的差别,即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的泥渣达到标准后,才可在油田作业区域内可用于通井路和井场建设、筑路和铺路、作业场地地面覆盖、围堰等材料的活动,或者在油田作业区域外用于物流仓储用地、工业厂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、固体废物填埋场封场等材料的活动。

近年来,各地关于含油污泥处置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都在不断升级,对处置装备、技术的标准和产物限值的要求越来越高。在此情况下,市场亟需更先进的含油污泥处置技术与装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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